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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新春促消费:推出10亿元“大礼包” 强化春节市场供应******

  中新网成都1月17日电 (单鹏)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17日在成都举行“欢乐川味年——品质消费 年味四川”新闻发布会。会上透露,为繁荣春节消费市场,四川政企同向推出春节消费“大礼包”:四川省计划投入10亿元,发动3万家企业,开展4000场活动。

  据介绍,为促进消费回暖,去年5月,四川出台“消费6条”,鼓励四川市州面向餐饮、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发放消费券。截至去年12月底,四川21个市州共计发放消费券13.8亿元,直接拉动消费171亿元,“总体看消费券作用还是比较明显。”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陈友清表示。

  为促进消费复元活血,针对今年一季度季节性特点,配合“年味四川”氛围营造,四川省商务厅再次推出新一轮促进消费的五条政策,包括发放消费券,对汽车、家电家装进行购置补贴,在条件具备路段适当设置夜间临时停车点等具体惠民措施。

  “‘消费新5条’含金量高、‘诱惑力’强,既有真金白银的投入,也有放开外摆摊位、临时停车限制等亲民便民举措;既有综合性普惠性的消费券发放,也有对汽车、家电、家居、餐饮等传统消费‘四大金刚’的聚焦。”陈友清表示,当前四川各地正在抓紧制订实施细则,预计今年一季度四川省财力将投入5亿元,合力提振消费信心。

  今年春节期间,部分领域消费预计率先走热。万达商管四川分公司总经理边康宁表示,在零售方面,满足市民年货采购需求的零食、服饰、家居,以及犒劳自己和家人的数码、黄金珠宝都是春节前最早开始旺销的商品。

  “从我们最近餐饮销售情况来看,已经基本恢复到2019年疫情前的水平。”据边康宁介绍,从上周开始,团年饭已经逐渐火热起来。此外在文化娱乐方面,今年电影和体验业态火爆,春节期间《中国乒乓》《流浪地球2》《满江红》等7部大片集中上映,14日部分电影已经开启预售,预售情况火爆。

  同时,为强化春节市场供应保障,四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节日期间蔬菜、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,发挥四川2000多家应急保供骨干企业作用,加强货源组织、区域联保、物流配送,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脱销、不断档。

 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驭未表示,已提前组织商户加大货源储备,结合四川市民饮食喜好及近期时令产品,引导商户增加了进口海鲜、进口水果、香肠腊肉、干货副食等品类,丰富市民春节餐桌供应,现阶段市场日均可供应蔬菜超3200吨、肉类1000吨、水产海鲜1600吨,米面粮油储备约6000吨,各品类供应充足、价格趋于平稳。

  四川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明騄表示,近期加大市场监测力度,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形势,启动节日期间应急监测制度,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作出安排。提前研判不利天气可能对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的影响,认真查找保供稳价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。强化储备调节,全面梳理本地成品粮油、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情况,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变化择机投放,及时增加市场供应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困难民众增发一次性补贴,积极保障困难民众基本生活。(完)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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